根據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我局對當事人李暢丹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清遠萬科城悅湖街四號樓3層04號房屋戶外平臺進行建設的行為作出《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10號)。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定,現將上述《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10號)公告送達。
當事人李暢丹應自發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新城半環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聯系電話:0763-3311612)領取《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10號),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
關于對李暢丹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的公告.pdf
清遠市清城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李暢丹 | 當事人于2022年未經城鄉規劃部門批準,擅自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清遠萬科城悅湖街四號樓3層04號房屋戶外平臺進行建設,涉案建筑物為一個鋁合金結構塑料頂遮雨棚,遮雨棚長約10米,寬約2.4米,建筑面積約24平方米,已施工完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現本機關催告當事人: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在清遠市清城區石角鎮清遠萬科城悅湖街四號樓3層04號房屋戶外平臺建設的一個鋁合金結構塑料頂遮雨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強制拆除的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當事人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 《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城執行催〔2024〕1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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